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一是债权行驶的代位权:a钱b 2万元,b钱c 2万元,c可以行使代位权向a请求还2万元。二是继承代位权:即父、母限于祖父母去死,孙子女代替父、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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