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医务人员的配备比例如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高校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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