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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