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禁止任何人和单位占用基本农田建造窑房坟及挖沙、采石、采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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