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校长任期为3年。根据1991年颁布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校长在一所学校的任职期限是4至6年,小学为6年,中学为3年。可以连任。中小学校长在任期内实行因校情而宜的目标责任制。对于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失职,造成重大安全或师德责任事故或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任期内学校无发展,没有完成责任目标,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信任度低,群众威信差,连续两年,年终考核民主评议满意率低的,本身德行存在问题,影响极坏的校长实行免职,免职的程序应该是党委先就免职事由进行责任认定核实,并由认定小组成员签字然后由党委与本人进行戒免谈话,分析说明存在问题,并由当事人签名最后是党委下达免职通告并通告当事人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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