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五级,分别是: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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