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54号公告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对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海关对于进出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主要依据“自用合理数量”和“旅途需用”原则验放。旅客可携带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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