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记员担负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
2、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辅助性事项,如开庭的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卷宗、处理文书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工作,协助审判人员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辅助性事项,如开庭的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卷宗、处理文书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工作,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调查以及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等。
3、书记员也是人民检察院的辅助人员之一,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其职责与法院书记员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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