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诉的种类如下:
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的客体为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确认之诉的特点在于原告仅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认特定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并不要求判令被告基于存在的法律关系履行给付义务;
2、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义务既包括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
3、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或者创设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原告需要借助法院的判决来改变既存的法律关系时,才有必要提起形成之诉,如果可以通过民法上的形成权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时,则无须提起变更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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