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异地报销时,必须先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和备案,所花费的医疗费应由个人先行垫付,出院后准备报销的一些证明材料,到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
2、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人异地住院后3日内,通过电话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医院的名称、地址、科室、病床号、联系方式和病情,被保险人未按规定申报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报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报后,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疾病类型、病情、病史等情况确定审核方式。
3、如收到申请后病史不明,医保经办机构对目前情况有疑问,出院后难以核实,为防止工作人员直接送往医院进行现场审核,必要时,数字照片可以在医保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拍摄和存储,以备将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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