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即本科学位证: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教育委员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学199124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分开制发的通知》的规定,从1992届应届本科毕业生开始,学士学位证书即本科学位证与毕业证书分开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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