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有效期为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九十一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另外,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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