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经核准设计概算并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在工程竣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设计变更,可以调整概算:(一)项目建设规模大于(或小于)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10%及以上的;(二)项目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发生变化的;(三)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四)项目投资总额大于(或小于)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五)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3、对由于材料价格上涨造成调整概算的,原则上按施工合同执行。施工合同属固定报价的,材料上涨价10%以内的,不予调整;超过10%的,可调整10%以外的部分。对由于政策调整造成调整概算的,在审查认可后按政策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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