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是:
⑴质物。即出质股权。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
⑵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六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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