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后自动消除。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2、目前,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也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录的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以及企业主要财务指标。
3、若业务相关机构有上报数据,则在上报数据后1到2个月内更新,查看个人征信报告时一般看到的都是1到2个月前的记录,比如你8月份查询看到的可能是6、7月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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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目前,公众可以通过央行各级分支机构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网络平台,每年免费查询2次本人信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