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举办者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具体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
2、审批机关验证。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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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