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意金是可以退还的。诚意金也叫意向金,是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前,买方以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表明有意向购买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但此时双方并未就合同标的、价格、价款支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该诚意金并不具有担保的性质。如果自其后的协商中双方未就主要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卖人应该退还买方已支付的诚意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规定,只有定金才可以在因买受人的原因未履行义务时,出卖人予以没收,其他任何形式的诚意金、意向金、认筹金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都应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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