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第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然,后两种情况只能是在提出离婚时才能要求返还。而不是说没离婚呢就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而现实中我们经常遇到的两种情况是:一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形下彩礼应当大部分或全部返还。此属司法解释制定的初衷。另一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例如,对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了,而且生育的还有子女的情况,法律是不支持彩礼的退还的;如果虽然同居但是并未生育子女的,这种情况就要酌情考虑了。首先,男方因为结婚习俗为女方购买首饰以及价值大的物品是可以参照彩礼来处理。而女方的嫁妆物品在男方处的,一般都将这些物品确定归男方所有,但是要相应折价抵偿彩礼。而对于那些作为人情间的往来费用以及小额礼金或赠品的返还请求,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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