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妊娠7个月及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及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照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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