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在省一级设立了“提刑按察使司”,其长官为按察使,正三品。
该机构的职能是司法和监察:
第一,监察:
也就是监督官员的业绩以及贪腐情况,可以检举属地的各级官员,甚至是布政使(明代省一级最高行政长官,跟按察使是同僚,没有统属关系)。
但是,对于官员的监察,按察使只抚检举权,没有处置权和重新任命的权利。
第二,司法:
明朝只在省一级设立了按察使司,虽然下面有分巡的官员,但是一般情况下,真正审理案件的还是县一级的县令之类,一般的民事案件县令就可以做主,稍微大一点的案件需要上报到按察使司审批,但是更大的案件,按察使司也无法处理,需要上报到刑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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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察使司只能审批涉及到“徒刑”以下的案件,古代的徒刑就是流放,凡是涉及到流放及以上罪责的案件就需要报刑部批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