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里规定锅炉操作人员是指锅炉使用单位从事在用锅炉运行操作的人员。 锅炉操作人员分为I、II、III级,其工作范围如下:
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I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以及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III级,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
III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II、I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II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I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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