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离婚损害赔偿的意义在于有效弥补了社会道德功能的不足,以及现有《刑法》制度之空白;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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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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