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是:
1、概念不同。物上代位权是指担保物因意外损害等原因致使担保物消失,因此换来的赔偿金,则担保权人仍享有对该赔偿金的物权。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赔偿金自支付日起,相应取得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
2、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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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4、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根据《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