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发表关于内蒙自治问题的指示,同意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1947年4月23日在乌兰浩特召开了内蒙人民代表会议,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施政纲领等文件。规定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内蒙古地区以蒙古民族为主体,联合全地区的汉族和其它民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民主政府。明确指出自行区域自治的民主政府。明确指出自治区是中国版图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还提出了自治区各民族一律平等,相互尊重各民族的风俗、历史、文化、宗教信仰,发展各民族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会议还选举乌兰夫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宣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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