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用考核的对象是经考试、体检合格的人员。
2、录用考核的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指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主要指从事本职工作所具备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勤,主要是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绩,主要是工作实绩,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考核的重点是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和与拟补充职位相关的实践经验。
3、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共党员;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公安工作,具有三年以上公安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心理健康、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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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核和政审工作人员与被考核和政审对象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