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两年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一方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的当天止。如果夫妻分居后又同居的,应当从夫妻最后一次同居结束后重新计算。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院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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