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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