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检察院投诉,要求检察院对执行案件进行检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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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需要跟进监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