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
(2)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3)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
(4)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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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此类情况发生在自己家里的话,可以拍照或者录像,但如果发生在其他场所,拍照或录像涉嫌侵犯个人隐私,一般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