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损失险的含义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这种损失险一般由私家车车主购买,是作为多数私家车车险中保费最高的一个险种。
2、根据规定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外力损失:碰撞、倾覆、坠落;意外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翻车等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
(2)外物损失:外界物体坠落、倒塌;保险车辆遭受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所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
(3)自然灾害:龙卷风;雷击、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火灾、爆炸。
3、除了以下十几种保险期内不赔予赔偿的,其他都赔。
(1)地震不赔。
(2)精神损失不赔。
(3)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未年检不赔。
(4)发动机进水后再启动造成损坏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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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部分零件被偷不赔。
(6)爆胎不赔。
(7)放弃追偿权不赔。
(8)改装后的添加设备不赔。
(9)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
(10)收费停车场事故不赔。
(11)没经过定损直接维修不赔。
(12)误撞自家人不赔。
(13)新车保险单生效前不赔。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