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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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