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液态物品规定: 酒类物品不可随身携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酒精度24度及以下的酒类物品,交运数量不受限制;酒精度在24度至70度间的,交运总量不得超过5升;酒精度在70度以上的不得办理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乘坐从我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及地区航班的旅客,每人每次随身5升;酒精度在70度以上的不得办理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乘坐从我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及地区航班的旅客,每人每次随身携带的不包括酒精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均不能超过100毫升,且必须能盛放在一个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可重复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超出部分应托运或在安检处自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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