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记录不会一直保留,通常都是保留最近五年的一个信用记录。但如果个人发生了较为严重的信用记录,是可能保留更长时间的。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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