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分为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都有孳息之名,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现有的立法来看,多将其并列规定,但它们本质并不相同,而且分属不同领域,两者区分的基础,在于法定孳息是交易之物,天然孳息是派生之物。
法定孳息因为是用益(用益物权和用益债权)对价,因此原则上用一般等价物来衡量,即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原则上是货币、是种类物。
天然孳息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前者如收获的小麦,后者如产下的一只熊猫,但天然孳息进入交易状态后,才有区分种类物和特定物的法律意义,天然孳息都是动产,法定孳息因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故在逻辑上也可以是不动产,但笔者并未发现实务中有这样的例子,因为,不动产的价值一般较高,作为用益的对价,一般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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