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有以下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3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12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第32条,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第46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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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15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