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会收回的情况是:
1、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2、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
3、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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