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一方转账给另一方的款项性质被认定为赠与,则无需返还;但当转账款项性质被认定为借款,则应当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般情况下,以下几种款项会被认定为赠与:
1、一方在特殊节日、纪念日转给另一方的款项,如生日、恋爱纪念日、情人节、妇女节、七夕节等;
2、转账时明确备注是表达爱意的款项,如备注的“我爱你”等;
3、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款项,如“520、1314”的特殊意义的金额;
4、日常的支出消费,如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会互相购买衣服、食品等,这些都是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开支,在没有特别约定为借贷关系的情况下,情侣之间的这种行为视为一般赠与;
5、一方在转账时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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