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与制定法的关系:1、制定法和判例法互补短长。在权威上,制定法优于判例法,制定法可以废除、修改和补充判例法。但法官在解释制定法时往往受到判例规则的限制;2、制定法是由国会或经过或立法授权的机构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判例法是法官通过处理具体案件创制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前者提出了国会的作用,后者体现的是法官的作用;3、制定法多是对某一领域法律关系的横向调整,判例法则表现为对同类法律关系纵向调整的不同系列。判例法可通过法官发展先例暗中实现改革;但大范围的法律发展和改革往往通过颁布制定发来实现,在现代尤其如此;4、制定法表现为成文法,较为注重逻辑和系统性,法律规则或原则较明确具体;判例法是不成文法,缺乏系统性和明确性,不易为一般人所了解把握。以上即为二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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