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欠公司的钱处理方法如下:
1、经催讨股东无力偿还或拒不偿还的,则可向法院起诉股东偿还借款;
2、如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以借款方式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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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