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所以从交易过程角度来看,“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条款,属于商家在与消费者订立的买卖合同中,商家单方提供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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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商家声称的“打折商品概不退换”,实质就是免除了己方的责任,应当是无效的,为此商家此类声明无效,打折商品如遇拒绝退换,消费者可向工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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