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代管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法设立财产代管人制度的目的是为保护失踪人财产利益,故财产代管人本身至少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财产代管人不限定于自然人,还可包括组织,从现行立法来看,这里的组织并未明确其范围,但通常为财产所在地的组织。
3、失踪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监护人是当然财产代管人,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前,监护人即已代管其财产权益,故从管理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出发,监护人作为财产代管人。
4、在近亲属中最适合管理的应该是配偶,如失踪人无配偶或配偶不适宜担任代管人的情况下,可由其父母或成年子女担任代管人,也可以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公民或者有关组织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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