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驾校不准缩短学时否则将整顿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将自2013年12月12日起施行,《意见》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和考试管理”方面出台了严格要求,对驾校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的,交通运输部门应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且还将严格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和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昨日,记者从长沙是政府办公厅获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将自2013年12月12日起施行。《意见》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和考试管理”方面出台了严格要求,对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的,交通运输部门应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意见》表示,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资质审核关,要严格按照培训能力核定招生数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门核定的招生数量受理考试。教练员必须持证执教,按时参加质量信誉考核;未办理《教学车辆证》的教练车,一律不得用于机动车驾驶培训。
“交通运输部门应定期开展对驾培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向全社会公布。”《意见》表示,对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的,交通运输部门应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停止受理其考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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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坚持实施机动车驾驶人夜间驾驶考试的要求,对大中型客货车增加模拟高速公路、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等防御性驾驶技术内容的考试。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要严格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并通报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肇事率排前3名的驾培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