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若申请人为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若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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