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7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第696号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食盐专营办法》,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国家鼓励发展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由国家实行统一分配调拨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由国家实行统一分配调拨。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食盐的零售业务,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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