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也就是借款人到手的本金。
2、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而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3、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而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3、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4、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额,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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