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区一菜贩车祸后遭5车碾轧
货车司机撞上摩托车后,不仅不停车救助,反而驾车逃逸,导致被撞倒在路中间的摩托车司机惨遭5车碾轧。受害人的80岁老父亲带着两个孙女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受理该案的番禺区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68 .8万元。其中,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共计45 .8万元,肇事货车司机承担70%,碾轧后停车报警的车主承担30%,最后一名碾轧的车主被判赔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但由保险公司承担。
报警车主被认定负次要责任
2012年6月22日凌晨3时38分,36岁的李某驾驶货车沿番禺区番禺大道由北往南行驶,准备去肉菜批发市场为自己经营的菜档进货。当车行至龙美高架桥下桥位时,与左前方同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司机陈某某被抛出车外,瘫倒在中间车道。事发后,李某驾车逃逸。
随后,途经现场的3辆无名氏驾驶的机动车从陈某某身上碾轧而过。之后,盘某某驾驶小客车再次辗压陈某某身体,但事后立即拨打了110与120,在现场等待处理。经医院证实,陈某某的死亡时间为当天凌晨4时04分。当天凌晨5时07分许,庄某某驾驶小客车违反禁令,闯过事故现场,过程中再次碾轧到陈某某的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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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根据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由李某和无名氏承担主要责任,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未对庄某某的行为作出认定。肇事的货车司机李某在逃逸后第4天被捉拿归案,被番禺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其后,死者父亲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等一并诉至番禺区法院,诉请法院判令李某、盘某某、保险公司连带赔偿84 .4万元,庄某某、庄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曹某某、保险公司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1万元精神抚慰金由保险公司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讼肇事车辆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仍在有效的承保期内,其中李某、盘某某投保的为同一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各肇事司机按其过错比例承担。
对于原告向庄某某一方主张的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虽然陈某某在庄某某驾车碾轧前已死亡,但碾轧遗体的行为还是会给原告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但结合案情,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法院酌情支持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最终,番禺区法院判决李某、盘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2万元;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共计45 .8万元,由李某承担70%,由盘某某承担30%,庄某某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