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3、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4、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的,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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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