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置成本法也称成本法,是指在资产评估时按被评估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扣除其各项损耗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 重置成本法,就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其作为评估对象现实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应用重置成本法,一般要有四个前提条件: (一)购买者对拟行交易的评估对象,不改变原来用途。 (二)评估对象的实体特征、内部结构及其功能效用必须与假设重置的全新资产具有可比性。 (三)评估对象必须是可以再生的,可以复制的,不能再生、复制的评估对象不能采用重置成本法。 (四)评估对象必须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具有陈旧贬值性的资产,否则就不能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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