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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