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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